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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辩护律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几年

发布日期:2016-12-13    作者:叶庚清律师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量刑标准
(第388条之一
罪名
概念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构成要件
违法的构成要件
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基于血缘产生的关系,即除了近亲属之外的其他亲属
基于学习、工作产生的关系,如同学、师生、校友、同事关系
基于地缘产生的关系,如同乡
基于感情产生的关系,如朋友、恋人、情人关系
基于利益产生的关系,如客户、共同投资人、合同、债权债务关系
在任何情况下相识并产生互相信任相互借助的其他关系人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国家工作人员在离职以后,该工作人员凭借其在职时的影响力,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才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所要规制的
行为
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索取请托人财物
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收受请托人财物
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客体
职务行为的正当性
对象
所有与职务行为作对介交换的利益
责任的构成要件
直接故意
该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某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与该国家工作人员有着特殊的关系,足以让第三人相信其能够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即认识到其是在以某种方式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且希望请托人能够给付财物或自己会主动向请托人索贿
量刑
标准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较大
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
有其他较重情节
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
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多次索贿的
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
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有其他严重情节
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
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多次索贿的
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
300万元以上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5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
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多次索贿的
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对比
本罪与斡旋受贿的区别
 
本罪
斡旋受贿
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
国家工作人员
行为
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受贿
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区别
 
本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员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行为
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益
必须为不正当利益
为他人谋取的利益不分正当与否
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诈骗罪
行为
除非嫌疑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确实不存在任何关系,否则,不能以“请托事项未办成”的结果,来推定其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只要能证明嫌疑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密切关系”,嫌疑人通过这层关系收受请托人财物,要么是作为中间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要么是避开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其影响力办理请托事项。无论请托事项是否办成,其行为构成的是贿赂犯罪而非诈骗罪。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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