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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城镇居民医保报销范围的情形

发布日期:2016-12-22    作者:110网律师
参保人员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
(一)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
(三)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支付范围内的费用;
(四)因无证驾驶或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驾驶无效牌证车辆、酒后驾驶肇事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和打架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以及犯罪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自杀、自残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在境外和国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因医疗事故和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和后遗症的医疗费用;
(八)国家和本市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摘自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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