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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故意躲避,如何应对?

发布日期:2016-12-31    作者:胡学飞律师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经常存在被告下落不明、拒签法院文书或拒不出席庭审的情况,作为原告,通过采取哪些措施保障离婚诉讼程序正常进行呢。《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原告在向法院提供起诉材料时,需要提供被告诉讼材料送达地址或者联系方式。在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无法提供准确地址情况下,若被告处于失踪状态或者故意躲避,原告作为配偶,可向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提出申请宣告人口失踪或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确定失踪状态。这一举措目的在于给对方施加压力,迫使其出面解决婚姻纠纷事宜。若其处于真实下落不明或者坚持不出面,法院也便于对离婚纠纷进行裁判。
 
    离婚诉讼中,有些被告认为自己不到庭,法院对此无能为力,就不会判决离婚,所故拒不到庭。《民事诉讼法》对此情况已有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没有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第12条规定:离婚案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否当庭作出离婚判决?答复是: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宜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承办法官对此种情况会慎重处理,不排除劝告原告撤诉的可能性。但是在实务中,原告可以通过自己的坚持,促成诉讼顺利进行。《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结合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简单理解为,被告在下落不明或者不签收法院送达文书的情况下,原告方可提供被告户籍住址以及下落不明的事实证据,法院以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若被告仍不出席庭审,法院可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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