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职务犯罪不应过多适用缓刑
发布日期:2004-09-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1.影响了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检察机关在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曾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而经法院审理后,多被判处缓刑,无形中引导职务犯罪分子在被立案查处后,想方设法替自己减轻罪责,很少有人去真正思考如何认真悔罪,这样难以达到刑罚的教育和震慑作用。
2.挫伤了人民群众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大量的职务犯罪分子被宣告缓刑,群众往往据此认为反腐败是“雷声大,雨点小”,对党和政府的反腐败斗争失去信心,对司法机关失去信赖,甚至影响群众对职务犯罪举报的积极性。
为克服对职务犯罪过多判处缓刑的不利后果,笔者建议:
一、严格把握缓刑适用条件。对那些在实践中难以操作的缓刑适用条件,如“确有悔罪表现”和“不致再危害社会”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1)从被拘留、逮捕、预审、审查起诉至庭审的各个环节,综合评定其悔罪态度。(2)从其犯罪后的行为包括是否主动退赃等来评定其悔罪表现。(3)从其是否投案自首,是否主动交代自己和同伙的罪行来评定其悔罪表现。(4)从犯罪性质、犯罪危害、社会影响,主观恶性上审查,判断其是否将来“不致再危害社会”。凡适用缓刑的,在判决书中应列举证据分析论证,以增加缓刑判决案件的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
二、对利用职务实施犯罪的公职人员,限制适用缓刑。我们要真正实现依法治国,就必须体现“从严治吏”的精神。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不仅严重破坏了国家的社会管理秩序,侵犯了国家的财产权,而且还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党群关系,不论从哪方面来看,对职务犯罪分子应从严打击,限制适用缓刑。
三、强化法律监督,促进严格办案,秉公执法。首先,要对审判过程进行监督,纠正违法,预防犯罪,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职务犯罪的线索,要努力追查下去,收集证据。对于适用缓刑不当的刑事判决,检察机关要依法行使抗诉权。其次,对缓刑的执行进行监督,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其监督职能,对不当适用缓刑案件背后的审判人员的徇私舞弊、徇情枉法、贪污贿赂等行为要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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