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7-02-04 作者:王芳平律师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积极稳妥地推进本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出行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按照“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本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出行需求。
(二)工作目标。
推进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融合发展,促进巡游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约车经营,提升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二、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
(三)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本市将继续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构建多样化、差异化服务的超大型城市客运交通格局。
(四)建立总量动态调控机制。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综合考虑本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空气质量状况、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并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开展出租汽车总量规模评估,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深化巡游车改革
(五)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坚持实行车辆经营权无偿使用,巡游车经营权期限与车辆报废年限相同。新增巡游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并不得擅自变更经营主体。存量巡游车经营权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的,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科学制定过渡方案,合理确定经营期限。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六)健全利益分配制度。巡游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和承包合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鼓励、支持和引导巡游车经营企业、行业协会、巡游车驾驶员和工会组织平等协商确定承包金标准或定额任务,并根据经营状况、成本费用、运价变化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现有承包金标准或定额任务过高的要降低。出租汽车行业协会要组织、引导巡游车经营企业积极探索利用互联网技术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
(七)理顺价格形成机制。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要综合考虑巡游车运营成本、驾驶员收入水平、城市交通整体发展情况等因素,不断完善巡游车运价形成机制和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健全作价规则,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巡游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八)鼓励公司化规模化经营。研究制定支持政策,鼓励巡游车经营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充分发挥其骨干龙头作用,提升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要依法制定巡游车经营者车辆经营权转让、过户、入股的实施办法。鼓励巡游车个体工商户共同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或采取入股等方式加入现有巡游车经营企业,实行组织化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鼓励巡游车经营企业以乘客需求为导向,持续加大对驾驶员培训力度,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承诺,积极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强化巡游车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大力推进企业品牌建设,切实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健全对巡游车经营企业的考核评价体系,完善考核内容和方式,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及评价情况,并建立符合巡游车运营特点的激励约束机制。
(九)推动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巡游车经营者与网约车平台公司采取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修订巡游车技术规范,提高车辆技术标准。鼓励巡游车经营企业按照“互联网+出租汽车”的思路,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和原有车辆、人员优势,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方便公众乘车,减少车辆空驶,降低驾驶员劳动强度。巡游车在提供运营服务时,必须使用巡游车专用计程计价装置,并据此收费和出具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鼓励发展新能源巡游车。
四、规范发展网约车
(十)规范网约车发展。网约车平台公司以及提供车辆的企业、提供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及其车辆,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和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具有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在本市应有相应的办公场所和驾驶员教育培训场所,并将相关基础信息和动态运营数据实时接入本市有关部门监管平台,实现数据信息在本市备份。网约车平台公司实行经营权期限制,经营期4年,到期经审核合格后可延期。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法承担承运人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和企业社会责任,承担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职责,购买履行承运人责任的相关保险,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鼓励网约车平台公司利用自有车辆开展经营活动。
网约车车辆应是符合提供载客运输服务基本条件,经本市公安部门年检合格,已购买营业性车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具备本市车辆号牌的5座三厢小客车或7座乘用车。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非营运车辆不得从事网约车运营。网约车资质由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车辆申请网约车资质时,须满足本市最新公布实施的机动车排放标准,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且符合本市网约车车辆技术规范等条件。取得网约车资质的车辆,车身须张贴网约车专用标识,并沿用原号段号牌。车辆经营权期限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8年(或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车辆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车辆报废、转出或所有权擅自转让的,注销车辆经营权。平台与车辆接入关系终止或平台公司经营期终止的,车辆在未办理接入新平台期间,不得从事网约车运营活动。
网约车驾驶员须为本市户籍,取得本市核发的驾驶证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申请之日前1年内驾驶机动车未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被列入出租汽车严重违法信息库。申请接入网约车平台的个人及名下车辆,必须取得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资质,且名下没有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并驾驶自有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
(十一)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维护驾驶员队伍稳定,依法与所属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签订协议的,应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要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升乘客乘车体验满意度。网约车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不得巡游揽客和在巡游车调度站排队揽客。合理确定网约车计程计价方式,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加强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应当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纳税,网约车在提供运营服务后要出具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五、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
(十二)鼓励私人小客车开展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燃料费和通行费)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本市将鼓励并规范其发展。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发布。
(十三)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合乘出行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接入的车辆须为本市号牌,每车每日派单次数不超过2次。禁止任何企业和个人以合乘名义开展非法营运,对收费明显高于合乘计费标准、提供合乘服务超过规定次数、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的,按国家和本市非法客运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予以处罚。
六、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十四)完善服务设施。进一步加大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调度站、扬招站、候客停车位、充电基础设施等服务设施规划、建设。要在机场、火车站、公共交通枢纽、商业区、宾馆、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大型居住区,合理设置巡游车调度站或候客区域,科学引导出租汽车运营,为乘客日常出行,特别是在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下的出行提供便利服务。
(十五)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要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制定出租汽车服务标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基本要求。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出租汽车行业协会要继续完善行业自律规范,畅通驾驶员与企业沟通渠道,主动向社会承诺服务标准,促进行业服务能力和诚信水平提升。
(十六)强化市场监管。要创新监管方式,简化许可程序,强化信息技术手段运用,推行网上办理,进一步提高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透明度。建立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通信管理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网信办和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参与和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建立一体化信息共享平台,强化执法全程实时监管,依法查处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服务质量问题投诉,及时曝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保护乘客利益。
(十七)加强法制和组织保障。加快推进《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修订工作,为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制保障。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本市深化出租汽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各项改革工作。加强社会沟通,畅通利益诉求渠道,主动公开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对改革中的重大决策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已经在本市开展网约车业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及车辆,给予五个月过渡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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