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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举证不能管理者要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09-02-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那些理直气壮记录下我们信息的人不仅应承担着全面、真实记录的义务,也应承担着举证的责任,尤其是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更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数字时代新的社会契约的要求。

  距离10月29日深圳市海事局党组书记林嘉祥涉嫌酒后拖女童进厕所的“猥亵门”事件已过去了好几天。虽然在群情激愤的舆论压力下,交通部宣称林嘉祥已被停职,海事局称已组成调查组对事件进行调查,深圳南山警方表态称“一定会公正、慎重处理此事”。但令人蹊跷的是,近日受害女孩家长前往调阅事发酒店厕所门口监控摄像头的录像资料时,事发时段内的录像居然神秘失踪。就此疑问,酒店方却不愿回应。

  数字时代,人们开始生活在现实与虚拟两重空间中。近日一些刑事案件中相关监控录像接连失踪的新闻,再次让人疑惑不已:数字时代,数字设备何以让我们感觉不到应有的安全?

  对此,笔者认为主要缘于两方面的原因:其一、如今一些公共场所相关的数字资料有沦为被数字设备拥有者私人所有的倾向;其二,数字设备的巨大投资及虚假的安全感,使得人们削减了必要的传统安全保卫措施,形成了不应有的挤出效应。为此,我们必须尽快行动起来,更多保护人们在数字公共空间里的权利。

  数字资料私人化的倾向,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妨碍公共安全。原本,数字设备是为了让人无论走到哪里都能“雁过留声”,人过留影。但如今,一些地方的公共信息却往往被一些设备拥有者所有。由于这些设备往往是经营者私人所有,其应有的公共属性与私人属性之间难免存在冲突,那些私人信息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尊重,这些关系到每个社会主体的安全、与法律有关的问题,如今大多是一本糊涂帐,以至于如今一些刑事案件发生后,人们突然发现原来有的数字设备是坏的,有的数字资料甚至莫名其妙地失踪了。

  所以,当每个个人不得不在数字时代承担着被记录、被人保存信息的义务的同时,相对应的,那些理直气壮记录下我们信息的人,不仅应承担着全面、真实记录的义务,也应承担着举证的责任,尤其是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更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数字时代新的社会契约的要求。

  遗憾的是,在如今的这个数字时代,数字设备的挤出效应正在逐渐让人们变得不那么安全。很多时候人们信任着眼前的数字设备,相信其会带给自己必要的安全保障,但事实并不是如此,在极端的情况下,反而有可能使我们变得不安全。比如,当我们以为数字设备是有效时,其却有可能是一个真正的“银样蜡枪头”。其二,当我们以为数字设备会说出事实时,数字设备的所有者却有可能对我们说不,使得真相因为资料被隐匿或者剪辑而失去客观性。其三,因为数字设备巨大的投资以及其塑造的虚假安全有可能不恰当地削减传统的安全防范手段,如人工巡逻,手工登记等等。

  数字化的生存,正在成为如今人们的一个生存常态。对于已经现实威胁自身权利与安全的某些倾向与危险,我们无疑需要引起应有的重视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邹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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