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收房时发现房屋质量有问题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7-02-07 作者:张静律师
笔者认为,购房人能否以此为由拒收房屋,首先要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中有关的违约责任约定,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的房屋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房屋或解除合同,则购房人可以拒绝接收房屋。
若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交付的商品房存在地面、墙面裂缝、局部渗水、漏水,门窗损坏等质量瑕疵的,因其一般不会导致购房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购房人不能由此拒绝接收房屋。但这并不是说开发商交付存在这样质量瑕疵的房屋就无须承担责任,开发商对于交付质量瑕疵的房屋,视具体情况不同,应承担维修、更换、重做等违约责任,对于因维修、更换、重做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还须向购房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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