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发生交通事故时由谁先预付医疗费用?

发布日期:2017-02-10    作者:涂宗华律师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赵明律师
山东济南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刘哲律师
辽宁锦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李光辉律师
河南周口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