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发布日期:2017-02-15 作者:程岩律师
????近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有限责任公司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而拒不履行支付义务案件,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公司主要负责人被告人喻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4月16日,被告人喻某的丈夫黄某在睢县产业集聚区注册成立了某鞋业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鞋加工生产和销售业务。2013年10月17日注册登记显示:黄某系该公司监事、喻某为公司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9月10日,该鞋业有限公司因其他原因停产。至停产时,共拖欠工人2014年7、8月份和9月份前10日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38万余元。2014年9月10日,鞋业有限公司工人向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当日向该鞋业有限公司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于2014年9月16日前将所欠工人工资结清。2015年1月23日,被告人喻某代表鞋业有限公司制订了还款计划书,并于当日让人筹集资金人民币51万元,同时承诺于2015年4月30日前筹集资金人民币68万元,分两次将所欠工人的工资发放完毕。2015年4月30日,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证明鞋业有限公司已将所欠工人工资全部发放完毕。
????法院认为,被告人喻某在担任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拖欠工人工资,在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赵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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