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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举证责任的分配

发布日期:2017-02-19    作者:唐海洋律师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管理使用收益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在审判实践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存在不同的意义,举证责任的分配也存在较大的区别。首先,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同时,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涉案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也就是说,不同类型的案件对于同一事实的认定存在不同的举证责任,现举例示之;
       张三与李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三向王五借款10万元,现张三向法院起诉李四要求离婚并共同承担王五这10万元债务,此时张三需要举证证明这10万元是为了家庭生活经营而借款,否则其要求李四共同承担王五这10万元债务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此时王五发现张三李四在闹离婚,担心自己这10万元借款收不回来便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张三李四归还借款10万元,此时王五不需要证明这10万元借款系用于张三李四的家庭生活,法律上推定其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此时李四不能证明张三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李四就需要承担归还该笔借款的责任。
       法律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对夫妻同一债务的认定分配了不同的举证责任,看似很荒谬,实则是对各方当事人利益最为精彩的平衡。在此提示各位朋友,结婚需谨慎,借钱亦不能义气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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