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购买的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屋归谁
发布日期:2017-02-21 作者:蒋艳超律师
很多离婚的当事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尤其对于财产是婚前取得还是婚后取得在很多情况下存在争议,如:一方婚前购买房产,支付了首付款,婚后二人一起还贷款,并且,随着结婚年限的越来越长,二人偿还的贷款占房款总额的绝大部分,此时发生离婚时,二人争议比较大,婚前购买方往往认为,房产是其婚前出首付购买的,对于二人一起还贷部分同意将其中的一半支付给另一方,房产应归其个人;而另一方则认为,其参与偿还大部分房款,房产因其还款行为已经转化为共同财产,有的甚至认为,因主要用其工资进行还款,房产应属于其个人财产。
在此,本律师对该问题予以明确,以上当事人的观点均有失偏颇。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婚后还贷的,首先看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则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登记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则首先由二人对房产归属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首先考虑将房产判给首付款支付人,对于还款部分,法院不会仅仅判决将还款一半返还给另一方,还要考虑房产增值,由获得房产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有的当事人会问:怎么补偿呢?有没有具体的计算公式?本律师可以清楚地告诉大家,没有具体的公式,因为每个案件情况都是不同的:首付款支付比例、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还款数额、还款中本金所占比例等,这些因素在每个案件均不同,如果确定一个固定的公式,必然导致实际分割中对一方不公平的结果。因此,法律只能确定分割的思路,具体分割的数额要根据案件情况,法官根据双方对房产的贡献量,运用自由裁量权合理确定。作为当事人,应当全面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并充分论述,做到让法官充分了解案件情况,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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