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沉迷网络游戏 妻子提交“电子证据”起诉离婚
发布日期:2017-02-21 作者:张梅律师
张某酷爱玩网络游戏,经常在玩家论坛与网友交流经验,购买各种装备升级,妻子刘某对此知情,并认为作为平时娱乐,并无大碍。然而,在一名网友的带领下,追求冒险刺激的张某渐渐迷上了一种带有博弈性质的棋牌游戏。刚开始尝到了赢钱甜头的张某,准备在虚拟世界里大展拳脚,“小赌”慢慢变“大赌”,最多的时候一天能输掉几千。迷途之中的张某始终抱着一丝侥幸心理,希望继续跟赌能赢回本钱,甚至赚钱,为此还丢掉了自己的工作。妻子苦劝无果,遂提起离婚。
法院受理案件后,刘某向法院提交了张某的游戏账号、购买游戏币的交易记录、棋牌游戏的截图等证据,但由于当事人提供证据较单一,没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使得网络证据的证明力难以认定,且鉴于双方婚后感情较好,又有年幼的孩子,法院对双方进行了调解。经调解,被告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承诺不再沉迷网络,妻子顾念夫妻感情,答应给丈夫一次改过的机会,当庭撤诉。
法官说法:
本案中提到的证据属于新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的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客观资料。但是由于电子数据具有无形性、不稳定性,人们可以通过各种方法对数字编码进行增减和编辑而使电子信息被篡改、伪造和破坏。本案中刘某仅向法院提交了游戏账号、购买游戏币的交易记录、棋牌游戏的截图证据,真实性难以认定,且证据种类较单一,没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使得网络证据的证明力难以认定,无法认定张某沉迷于网络赌博。
同时,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做了说明,对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赌博、吸毒、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等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兜底性条款“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认定则主要依靠法官的自由心证。实践中,利用虚拟货币参与网络游戏,能否认定为赌博依然存在争议。在本案中,妻子刘某因丈夫沉迷网络游戏而起诉离婚,而刘某所提供的“电子证据”证明力不足,无法认定被告是否存在过错,过错程度是否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并且法院也会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感情及家庭情况从而做出判决或者调解。文章转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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