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辞职后单位不办理退工、转移档案手续问题
发布日期:2009-03-04 作者:110网律师
一、法律规定:1、劳动纠纷司法解释(二)第五条有相关办理人事档案仲裁规定;2、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中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二)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三)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询问,以防丢失。
二、法理:1、办理人事档案手续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的法定义务;2、妨碍劳动正当的就业权,是一种侵权行为。2、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没有按照以上规定及时地办理退工手续、转移人事档案,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也可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三、注意事项:一般单位扣留档案,可能存在员工违约行为,劳动者仲裁时利用好时效,以防单位反诉承担违约金。
王颖 13207158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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