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60岁能否享受误工、护理花甲老汉打工被撞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发布日期:2017-03-05 作者:赵丽律师
原告系某镇一个村子的农民,他生于1938年,算起来已经有63岁了。几年前,经老乡的介绍,来到了XX蜂窝煤厂拉煤卖,一天80元钱。
像他这样的年龄,城里人都已经退休安享晚年了,他却还不得不外出辛苦打工。
对于像他一样的农村人来说,这个年龄还在干活是再普通不过的事情了。自己没有退休金、养老金,家庭又不富裕,虽说“养儿防老”,儿子孝顺的还可以过的自在些;儿子不孝顺或者孩子自己生活也困难的,即使是已经60甚至70,只要能干活,总是不肯让孩子白白养着,努力着还要赚些钱给自己和老伴儿养老,给孩子攒些。
2011年X月X日19时30分许,田X(实际车主)驾驶豫QA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市练江路由西向东至立交桥东侧超车时追尾撞上原告驾驶的三轮摩托车,致其受伤,车辆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2011年X月X日,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2011(第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田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经查:田X系肇事车辆豫QXXXXX号的实际车主,驻马店市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系肇事车辆豫QXXXXX号的登记车主,肇事车豫Q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XX财产保险公司驻马店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等险种,保险期限2010年10月21日至2011年10月20日和保险期限2010年12月3日至2011年12月2日。
在该交通事故中,由于被告的过错,造成原告创伤性中型颅脑损伤,车辆严重损坏的严重后果。原告现在还头晕,记忆力差,老是忘事,身体状况也大不如从前,经常生病,给原告生活和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也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
事故发生后,经原、被告双方多次协商,终未达成一致意见,无奈只好向法院起诉。
案情分析:
在书写诉状中,我发现原告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已在城市打工多年,而且,我注意到原告的住院病历中,发现原告职业一栏写的是:其他。问他住在什么地方,他说:“驻马店市XX蜂窝煤厂院内。”详细了解情况后,迅速计算一下赔偿数额和赔偿标准,书写了起诉状。在法庭上,对其他赔偿数额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但对于原告及原告妻子(59岁)的误工费和护理费,对方坚决不赔。其理由是:原告及原告妻子(护理)都已年满60、55周岁,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应再参加工作,进行劳动,不存在误工费和护理费。我在法庭上据理力争:
1、退休以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国家和社会对达到一定年龄的职工的福利,而不是限制其继续工作的条件。
2、在本案中,原告和退休后再工作或者反聘的城市居民还有不同。虽然已经超过了60 岁,但他是农民,实际上并不存在“退休”,不能享受养老保险,也无处去领取退休金。如果说因为有养老保险的补偿,而不允许退休后职工继续上班挣钱,那么,对于原告来说,既没有养老保险的保障,也不让参加劳动,这样的解释显然不合理。
3、从《劳动法》的条文来看,并没有对劳动者作出明确的界定;但从相关内容来看,除了禁止使用童工外,并无其他限制条件。相反,有些文件还专门对职工退休以后参加劳动的进行了专门规定。
4、目前我国外出打工的农民工中,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大量存在,这一群体的利益应当得到法律的保障。
审判结果:
法院采纳了我的建议,支持了原告误工费和其妻护理费的请求。
法律依据: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部发【1997】88号)第2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组部、国家科委、劳动人事部等七部门<关于发挥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8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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