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共同犯罪案件一审判决后部分被告人上诉案件生效时间问题简析
发布日期:2017-03-08 作者:修东磊律师
对于以上有些问题,目前我国相关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相关比较明确的规定,但综合相关法条,可作如下理解:
第一,关于未上诉的共同被告人在二审中的地位问题。
在刑事共同犯罪案件中,未上诉的其他被告人在二审中的地位更像是一个类似证人的作用,目的是有利于法庭调查取证,证明上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而其地位,可在诉讼中列为“一审被告”,因为虽然在二审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是一并审理,但其对一审判决没有上诉,既不是上诉人,也不是被上诉人,所以不列上诉人,只列一审被告即可。如果经二审审理查明,未上诉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变,或者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此时尽管其未上诉,但基于基本人权保障、实事求是的法治原则和精神,二审法院还是可以径直未经其上诉而将未上诉的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改判。所以,从另一方面来说,二审法院在自我查清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在被告人未上诉的情况下,在审理中发现错误,予以改判的司法精神,其实就是一个自我监督,自我纠错的过程!这个过程不因被告人上诉、申诉而启动,而是法院自我启动的,这就是一种审判监督、纠错程序。
所以,这就解释了一个问题,为什么一审被告没有上诉,而在二审中却有被改判的可能,这就是法院自我纠错功能的体现,这是刑事案件特有的(貌似民事案件也有少量类似的规定),目的就是防止冤案错案的发生,保证司法的公平、公正。
第二、关于未上诉被告部分的判决何时生效问题。
法律赋予了各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后不服判决的十天的上诉期,如果其不服一审判决,完全可以在接到判决后十天提出上诉。反之,如果其不提出上诉,则视为其放弃上诉的权利,认可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并同意一审的定罪、量刑。原则上,在没有其他被告上诉的情况下,一审判决上诉期满后,其判决应当可以生效了,这是无异议的了。但是,当有部分共同犯罪的被告人不服判决上诉或者检察院对部分抗诉或者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上诉的情况下,就不一样了。因为刑事二审是全案审理,不管是部分上诉还是部分抗诉,亦或是部分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上诉,二审法院都会对该刑案进行一个全面的审理,然后二审法院再会重新根据二审的庭审情况,独立查明事实、独立适用法律,而这个过程和结果完全有可能会推翻一审认定的事实,从而改变法律适用。这就是刑事案件的特殊性,从而导致刑事二审案件的特殊性。所以说,一般情况下,在刑事共同犯罪案件中,尽管只有部分被告上诉了,但由于上诉部分被告人的上诉结果的不确定性,导致未上诉被告人的二审结果的不确定性。即:尽管刑事共同犯罪案件一审部分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但其定罪、量刑却有可能在二审阶段得到减轻、从轻处罚的结果,所以该部分一审未上诉的被告人的判决在二审判决宣判之前,尚不能生效。
那么,何时生效呢?对此可以分为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一种情况下是:经过二审开庭,二审法院在经庭审,查清各未上诉的被告的犯罪事实和一审一致,一审法院对未上诉的各被告的定罪和量刑并无不当。在这种情况下,二审法院不对未上诉的被告的定罪、量刑进行处理,不改变一审的判决,也不会在二审判决书中注明。在此情况下,“第一审未上诉部分被告的刑事判决在上诉期满后生效”,具体我们可以参考一下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种情况下是:二审法院在二审查明的事实中,认为一审法院对未上诉的各被告也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从而导致定罪、量刑的错误。此时,二审法院会自我启动一种相当于“自我纠错”的程序,改变一审对未上诉的被告的定罪和量刑(当然,前提是只能减轻,不能加重),从而改变了一审未上诉被告的判决。这个时候,一审未上诉的被告的判决就应当是在二审判决后才生效,因为一审判决依据被撤销、被改变了。
所以,刑事共同犯罪案件未上诉的被告在二审中处于一个类似于“证人”的地位,由于不是上诉人,而不具有上诉人的一切权利和义务,未上诉的被告在二审中的目的和作用是为了二审法院更好的查明事实和真相,更好的对全案做一个综合的把握,从而决定对各被告(包括上诉和未上诉的被告)的定罪、量刑。如果二审法院在判决中没有改变未上诉被告的定罪量刑,则未上诉被告的判决应当在一审上诉期满后生效;反之,如果改变了,则其判决在二审下判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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