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捐款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发布日期:2017-03-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刘某与黄某结婚多年且未有子女。2014年6月刘某患癌症住院,其所在单位组织员工为其捐款12万余元,并声明该笔捐款仅用于刘某治病。同年7月,刘某去世,治疗花费捐款5万余元。2015年,黄某与刘某生前所在单位就剩余7万元捐款的最后归属诉至法院。
【分歧】
本案中,对黄某能不能继承该笔捐款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捐款可以作为遗产继承。捐款其实是一种赠与的法律关系,捐款事实已经形成,接受捐款人就已取得了对捐款的合法所有权,当然可以由其受益人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第二种意见认为,捐款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本案中,单位的捐款作为特殊目的使用款项,刘某本人是没有所有权的,其被继承人也就无从谈起继承这笔财产。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从捐款的目的看,捐款本身是为了扶贫济困,而并不是使受赠人或其亲友从中谋取利益。当捐款到达被捐赠人以后,捐款是有明确的特殊公益用途的,那就是治病救人。如果受捐赠人去世了,捐款还有剩余,捐款的特殊目的就不能得到实现,捐款就绝不应该由其受益人挪作他用。从继承法的角度来讲,公民对这些财产首先要有所有权,而捐款作为特殊目的使用款项,何某某是没有所有权的,其被继承人自然也就不存在继承的说法。
其次,在本案中,刘某的单位捐款时明确表示,该笔捐款用于刘某治病。如果在刘某去世时,其因为治病有尚未偿还的夫妻共同债务,那么捐款应可以首先用于偿还债务。但该笔剩余捐款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明显违背了捐款的特定目的,是不合理的。因此,本案中,黄某要求与继承剩余捐款的请求不应该得到支持。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一文读懂最新发布的《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管理规定》
- 潍坊市中院成功辩护之贩毒罪
- 酒后从饭店楼梯摔下死亡,谁担主责?
- 以“返利”为名冒充记者行骗 被告人获刑五年有余并处罚金
- 用消字笔写借条 还款协议署别名
- 潍坊市奎文区法院贷款诈骗罪典型案例
- 潍坊寿光市保险公司拒赔案成功维权案例
- 寒亭区交通事故与工伤双重赔偿案例
-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是否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
- 寿光市地区蔬菜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案件
- 高密市法院办理的盗窃石油案件
- 潍坊寿光关于“救助义务”纠纷的刑事辩护案例
- 购房已十余年,未能办理过户手,案外人可否申请执行?
- 华济路2弄地块新建绿地项目(沙家浜)857证首日签约比例100%
- 潍坊奎文地区劳动争议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