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未雇请的帮工前来做事受伤能否要求雇主赔偿?

发布日期:2017-03-13    作者:蒋艳超律师
作者:南城县人民法院 罗仕京 许东波  发布时间:2015-12-28 10:49:49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案情】

  孙某有处旧厂房需拆除,遂叫罗某喊几个人拆除。罗某叫上汪某、吴某一起去找孙某商谈价格。商谈结束后的下午,罗某碰到陈某,问陈某是否一起去孙某家拆除旧厂房,陈某同意了。次日,罗某、汪某、吴某以及陈某一起到孙某家拆除厂房,下午孙某给付吴某工钱2000元,吴某等四人便平分了该笔工钱。拆房第二日早上,陈某在屋顶不慎踩到腐坏的屋角,从屋顶摔到地面受了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有伤残。  【分歧】

  现就孙某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某不需赔偿,因陈某不是孙某喊的,是罗某喊的,和陈某没有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孙某要赔偿,因为陈某是为孙某做事受的伤。

  【评析】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较为合理,理由如下:

  第一,孙某虽未直接喊陈某做事,但明知陈某在此帮助自己拆除厂房并未明确表示反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为此,原、被告双方形成的是事实上的雇佣劳务关系。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孙某雇佣无施工资质的人员进行施工,存在选任上的失误,在施工过程中也未提供任何安全保护设施,故孙某在该事故中存在一定的过错。陈某没有施工资质接受雇佣,在劳务活动中存在重大失误,对自身受伤结果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

   因此综合本案情况,认定孙某承担40%的责任,陈某承担60%的责任较为合理。至于罗某、汪某、吴某,是否需承担责任,因一个案件只能审理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本案中不会去审查陈某、汪某、吴某、罗某之间的法律关系,陈某可以另行起诉主张权利。
责任编辑:元春华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陈军律师
安徽合肥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