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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项目之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发布日期:2017-03-13    作者:蒋艳超律师

(一)概念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或双方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或权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论是夫还是妻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除符合《婚姻法》第18条第3项“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从而认定为个人财产的规定外,均为共同财产。
(二)计算要点
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要考虑的因素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是否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继承权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或者接受赠与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就是说,如果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如遗嘱或赠与合同写明了遗产或赠与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的,应认定为夫或妻的个人特有财产,未写明只归夫或妻一方的,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指的“所得”是权利的取得。如果继承权是在婚前取得,即使继承的财产在婚后才实际取得,也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认定为婚前财产。反之,虽然婚前即实际占有财产,但婚后才取得继承权或婚后才接受赠与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2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22条第2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方的除外。
(四)例示
王某与李某于1999年5月登记结婚,双方对开始夫妻财产没有约定,2005年4月4日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分居时约定分居后的财产归各自所有。2007年7月5日王某起诉离婚。李某在婚前继承了其父的60万元,结婚时其伯父赠与小两口一辆富康车,在分居期间其美国姨妈送给她一幢房子。那么,在这些继承和赠与财产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只有结婚时其伯父赠与的富康车,其继承的60万为法定的婚前个人财产,姨妈赠送的房子在其分居期间获得为约定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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