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律师代理一起没有“买卖合同”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7-03-16 作者:孙正力律师
律师受托后处理:孙律师接受委托以后,建议卖方和买方采购、财务经办人员先对账,凭送货单对各期欠款数目、时间、送货批次数量、已付款数目等予以确认。其次收集了相关批次的增值税发票开具情况、已付款记录、送发货记录,双方经办人员情况、历年交易惯例等材料,但买方未给相关在送货单上签收的人员缴纳社保,而关键的采购经办人也离职了。
在取得了相关第一手资料以后,即发文催讨限期付款。在买方拒付以后立即起诉并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要求买方支付拖欠的货款170万元及其逾期利息(利率6%)。
一审:买方否认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不认可相关送货单上签字系其员工所为,否认对账单的盖章效力并提出鉴定要求。在选取合适的检材后最终鉴定意见认为系买方印章。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但结合双方交易惯例、行业情况,根据送货单、支付记录、对账单、发票等情况是可以相互对送货时间、数额、价款、支付时间、拖欠数额相互一一印证的,遂支持了卖方的诉讼请求,但利息酌情变更为从起诉之日计算。
二审: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执行:在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基础上,执行法院查封冻结了买方银行账号、机器设备。后买方迫于压力,最终同意先付首期一半执行款,余款在五个月内支付,若违约则支付违约30万元,并由其关联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首期款到后解除查封。经律师系列处理,本案最终得到了圆满解决,委托方也很满意。
案后律师提示:企业间买卖宜签订合同,约定交易标的、数量、质量、规格型号、验收、价款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基本内容。实在不具备即时签约条件的,也要取得盖章或明确授权确认的采购单、送货单、提单、仓单、发票、支付纪录等,来往函件,多批次送货的宜按期及时对账,取得债权确认,减少风险。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民商事案件申请再审的常见法律问题
- “先票后款”条款的效力认定
- 与电子商务网络直播带货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重要条款之
-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如何起诉
- 新公司法施行后控股股东不享有决定权的23个事项
- 最高法示范案例:股东以个人账户收取营收款项不入公司公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 除法律规定的近亲属外,其他人员请求死亡赔偿金、精神赔偿金等损失的,不予支持!
- 网络司法拍卖有哪些信息需要重点关注?
- 合同加盖公章系伪造或变造,当事人是否承担合同责任?
- 建设工程停工损失以及工期违约如何主张?
- 未通知债权人,减少注册资本规避债务合法吗?
- 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法律效力
-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追索工程款,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 公司发起人认缴出资未到位,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吗
-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