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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恶意转移财产?

发布日期:2017-03-27    作者:110网律师
对于界定恶意转移财产,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该司法解释12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法院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
那么,对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是如何处理的呢?该解释也同时规定“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即: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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