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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警方扣车有期限规定

发布日期:2017-03-27    作者:石志忠律师
发生交通事故警方扣车期限有规定
交通事故发生后,鉴定也做了,但交警不肯放车,认为未付受害方医疗费用,需要交钱担保才予以放车。警方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律师解答: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就是说发生交通事故,警方有必要时,是有权依程序扣留车辆。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如果因为需要检验而扣车的,应在现场调查结束三日内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不能拖延。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检验、鉴定的期限也是有明确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很明确,检验、鉴定结束后应当至迟在五日内放车。
综上,没有法律规定因为肇事方未向受害人支付医疗费等损失费用而警方有权扣车,也无规定需要交钱担保,警方作为行政执法部门,“法无规定不可为”,所以警方在此案中扣车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管的太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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