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警方扣车有期限规定
发布日期:2017-03-27 作者:石志忠律师
交通事故发生后,鉴定也做了,但交警不肯放车,认为未付受害方医疗费用,需要交钱担保才予以放车。警方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律师解答: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就是说发生交通事故,警方有必要时,是有权依程序扣留车辆。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如果因为需要检验而扣车的,应在现场调查结束三日内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不能拖延。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检验、鉴定的期限也是有明确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很明确,检验、鉴定结束后应当至迟在五日内放车。
综上,没有法律规定因为肇事方未向受害人支付医疗费等损失费用而警方有权扣车,也无规定需要交钱担保,警方作为行政执法部门,“法无规定不可为”,所以警方在此案中扣车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管的太宽”。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满一年之后,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无固定
- 丹东天茂气体有限公司诉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案
- 吴轶诉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 周锟、张文波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环评批复案
- 发得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诉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 邹某某等17人诉重庆绿岛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协议五案
- 王某某诉云南省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限期拆除决定及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 黑龙江阳光种业有限公司诉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植物新品种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 触碰女性裸露的右大腿外侧一下是否应认定“猥亵”?公安:处罚;法院:撤销
- 马某等68人诉合肥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王某产品责任案
- 陈某诉建设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 北京某水泥有限公司、北京某矿业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撤销企业关闭通知案
- 胡某某诉被告陕县民政局、第三人张某某、王某撤销婚姻登记案
- 郑州春泉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北京海林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 “稻香村”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