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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二手房买卖纠纷都主张对方不去网签如何举证?

发布日期:2017-04-07    作者:张静律师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即举证责任。
 
法院所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是有证据证明的(简单讲是这样),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起诉主张对方违约就要拿出证据证明,否则,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的某一方起诉主张对方拒绝网签或者没有按约去网签,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定金罚则),就要拿出证据来证明,否则就要败诉。
 
那么,怎么固定证据呢?怎么举证呢?其实很简单,比如给对方发催告函(书面、短信等都可以)、在网签当天去房产交易中心取号、找中介作证等等。如果房屋买卖双方都不能举证证明是哪一方违约拒绝网签,且双方都同意解除居间协议或者居间版的房屋买卖合同。那么,法院就会以没有网签不可归责于于双方当事人为由判决解除合同且互相不承担违约责任(已付定金全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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