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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民警在执勤执法时,不得从事哪些非职责范围内的活动?

发布日期:2017-04-10    作者:赵双剑律师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不得从事下列非职责范围内的活动:
  (1) 代其他部门拦车、检查、罚款、收费、扣车、扣证;
  (2)参与洗车场、修车场、收费停车场的营业活动,利用职权为其提供方便;
  (3)向过往机动车驾驶员、乘车人推销故障车警告标志、灭火器等车辆设备和各种宣传品;
  (4)强制过往机动车驾驶员安装机动车后保险防护网等安全防护措施,张贴、书写、喷涂放大车号、方字和标语口号。
  交通民警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人在处理时有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88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必须秉公执法,对违反该条例规定的人,给予批语教育或者适当处罚;不得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决。交通警察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民警在执勤执法中,对于哪些情形不得以查缉非法拼装、走私、盗抢机动车为由索要各种证明?
  交通民警在执勤执法中,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以查缉非法拼装、走私、盗抢机动车为由索要各种证明:
  (1) 有车辆号牌、行驶证和年检合格证的机动车;
  (2) 有临时号牌并持有车辆合格证、销售发票的国产机动车;
  (3)有临时号牌并持有货物进口证明书、销售发票或者核发有临时号牌并持有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国家指定销售部门销售发票的进口机动车;
  (4)有临时号牌、年检合格并持有车辆转籍档案的国产、进口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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