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与侵权责任
发布日期:2017-04-17 作者:许仙凤律师
我国民法学界多数学者主张;就一般侵权行为而言,其必须具备四个所谓的构成要件。具体来讲就是,①必须要有“损害的事实”。②次要有“违法的行为”,这是判断侵权行为是否存在的先决条件;同时还要求这两者之间必须有法律上的“因果联系”。③还要求侵权人在主观上要有“过错”。根据上述的构成要件,来分析下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特殊性。
首先,损害事实。损害一般分为财产上的损害和非财产的损害。而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对一方造成的损害基本上为非财产的损害,即夫或妻因对方的婚外性行为,在精神上感到非常痛苦。通常要求的是精神损害赔偿,但如果受害者因其配偶违反忠实义务,而深受刺激,引发某种心理疾病,因此花去的医药费,也应算损害事实。其次,“违法的行为”。前面已提及,由于配偶权是相对权,对该违法行为应作区分:配偶一方为的行为与“第三者”所为的行为。配偶的行为肯定具备违法性,因他直接违反忠实义务。而“第三者”呢?他/她的行为侵犯的到底是什么?台湾的司法判例首先肯定了“第三者”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大多数判例都认为“第三者”侵犯的是法益而不是权利。
要明了这个问题,举个相似的例子来说明:债权。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那便是对债权的侵犯,不过其需承担的责任并非侵权责任,而是违约责任。但是第三人如果恶意侵犯债权,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债务人侵犯的债权与“第三者”所侵犯的债权所蕴含的意思不同:前者指的是他们之间约定的权利,后者指的是合法的利益。反过来,如果是人格权或物权这样的绝对权,它要求的就是任何人都不作为,如果作为而侵犯了人格权或物权,就是侵犯了法定权利,这里的“人格权或物权”用语对每个人都是一样的含义。
因此,配偶权作为相对权,对于配偶一方而言,其侵犯的便是配偶权:权利;而对于“第三者”而言,其也侵犯了配偶权:法益。最后,就是主观上要有过错。根据前面已提及到的《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过错是原则,无过错则是例外。对于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对于配偶来说,肯定存在过错。因为配偶一方若为婚外性行为,肯定是故意的,连过失都不存在,没什么我不小心就做了这事的说法。而对于“第三者”而言,其可能并不知道对方已有配偶,因此其可能存在不明知的情形。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购买二手房注意事项
- ST亿*最新索赔消息,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律师团队提示索赔条件
- ST奥*最新索赔公告,收行政处罚决定书,谢律师团队提示索赔条件
- 替人代持股有没有风险
- 摩*道最新索赔消息,收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索赔征集中
- 怎样向中*国安(000839)索赔?新立案一批
- 格*地产(600185)索赔条件,谢保平律师团队已代理多批,新立案
- 证*电子股票索赔条件,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谢律师团队索赔征集中
- 高压变压器和居民住宅之间的高度、居民产生的疾病是否有因果关系
- 离婚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怎么办
- 离婚时,孩子抚养费给多少?怎么给?给多久?
- 离婚后,父母任一方能擅自更改未成年孩子姓氏吗?
- 公司为逼员工离职恶意增加工作量,劳动者如何维权?
- 摩*大道(002656)投资者索赔,新收行政处罚,谢律师团队提示索赔条件
- 凯*文化最新索赔消息,发布关于股价异常波动公告,谢律师团队提示索赔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