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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发布日期:2017-04-22    作者:高震律师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概念和特征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受托财产的管理制度。
(二)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才能构成本罪。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处罚
刑法第185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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