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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律师解答代书遗嘱效力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7-04-24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李二妮诉称:李向阳与杨淑系夫妻关系,育有8个子女,即长女李大妮、次女李二妮、三女李三妮(已去世无继承人)、长子李大宝、次子李二宝、三子李三宝、四子李四宝、五子李五宝(已去世)。李五宝与李翠翠系夫妻关系,育有2女,即李一娜、李二娜。杨淑生前留有遗嘱:将其与李向阳共有的昌平区昌南小区402号房屋中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由李二妮继承。因继承纠纷诉至法院,请求:1、按照遗嘱继承处理;2、诉讼费用由李二妮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李向阳辩称:同意李二妮的诉讼请求,按照杨淑遗嘱处理房产继承事项,并且将我对涉案房屋所占份额也一并交给原告。其他的孩子没有尽过孝心,不给他们。
被告李大妮辩称:1、母亲订立遗嘱时无第三人在场,我否认该份遗嘱的效力。2、父亲违背事实,没有尽孝心的是原告,母亲看病住院期间长达一个半月,原告只去过23次,其余时间一直是我们在照顾。3、母亲口头许诺将涉案房屋赠与我。
被告李大宝辩称:1、父亲违背事实,没有尽孝心的是原告。2、母亲的遗嘱是父亲代写,没有法律效力。
被告李二宝辩称:1、母亲曾嘱咐说去世后不要通知李二妮。2、遗嘱我不认可。3、办理母亲身后事我花费2000元。4、父亲说的不是事实。
被告李三宝辩称:不认可母亲的遗嘱。
被告李四宝辩称:1、我们兄弟姐妹都对老人尽到赡养义务。2、关于遗嘱,我尊重法律的认定。
被告李一娜、李二娜辩称:我们认可遗嘱。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登记在李向阳名下。杨淑去世前,李向阳、杨淑、李一娜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遗书》,其中明确表示涉案房屋杨淑所占份额由原告继承。其中,主文为李向阳代书,签字为被继承人本人。原告为反驳被告称李大妮,向本院提交李大妮书写的《证明放弃》,其中被告李大妮明确表示自愿放弃继承权。但是李大妮当庭表示反悔。原告、李向阳、李一娜、李二娜向本院提交杨淑的医疗费票据、住院费用结算单,为证明原告对被继承人尽心照顾,请求多分遗产。双方均认为李五宝对父母尽的赡养义务较少。
 
四、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涉案房屋由原告、被告按份共有,其中被告李向阳享有百分之五十八的份额,被告李一娜、被告李二娜各享有百分之三的份额,其余的原被告各享有百分之六的份额;
2)涉案房屋归被告李向阳居住使用;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李一娜、李二娜各负担三百元,其余原被告各负担七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字。并且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本案中,被继承人订立的《遗书》主文内容为李向阳代书,李向阳系法定继承人之一无权充当遗嘱见证人角色,故该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应当认定为无效。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可视为无遗嘱,故被继承人的遗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本案中,李三妮、李五宝皆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前者无子女,不存在代位继承;后者子女李一娜、李二娜可以代位继承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继承人先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之后又在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据案件事实情况决定反悔是否发生效力。综合本案原被告的陈述及法院的调查事实,李大妮有合理理由当庭反悔,故其有权继续继承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进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原被告均未提交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履行赡养义务的主张,亦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来证明对方未尽到赡养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其各自的主张都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本案中,原被告双方都主张李五宝尽的义务最少,但其并不构成李五宝不分或少分遗产的法定理由,且李一娜、李二娜尚未成年,所以应当保证其仍代位继承的权利。本案中,涉案房屋系李向阳与被继承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得,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则涉案房屋中二人的份额各占一半。分割遗产时,应当先排除李向阳所占份额,被继承人的遗产仅指涉案房屋的一半份额。因李向阳一直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有权多分得涉案房屋份额,被继承人去世后李向阳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在共有人处理变卖涉案房屋前,应保障李向阳的居住使用权。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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