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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签了认购书交了定金后不想买房了,如何才能退定金?

发布日期:2017-04-25    作者:张静律师
先生看中一处在建楼盘,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定购协议书》,当日向开发商交付了所约定的定金五万元,并于协议书中约定的时间即一周后到开发商处商谈购房合同,因双方就某些合同条款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未能签成。本案中定金能退吗?
 
    律师解答:王先生交付给开发商的五万元定金从法律性质上讲是作为其在约定时间与开发商订立购房合同的一个担保,只要王先生在约定的时间去和开发商商谈具体的购房合同,对于王先生而言,他就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至于双方因合同条款未能协商一致导致不能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这属于司法解释中所说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因此开发商以没有签订购房合同为由不予退还王先生的定金的理由不能成立,王先生可以诉求人民法院要回自己的五万元定金。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购房者认为如果不签订购房合同,就表明自己违约也就不能要回定金,因此就违心的与开发商签订了对自己很不利的购房合同,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只要你在约定的时间去和开发商谈合同了,你就履行了你在认购合同中的合同义务,这里的定金约束的是你要如约给开发商一个商谈合同的机会,并不是约束一个购房合同签订的结果。因此一定要澄清认识,千万不能随便签订购房合同,这样会为自己今后的合法权益埋下隐患。另外最好保留去商谈合同和谈判过程中意见不一致的证据,如是电话沟通则电话录音,微信沟通则保留微信聊天证据,这样才能证明不是自己的过错,而是不可归则于双方的事由。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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