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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损害责任纠纷

发布日期:2017-05-02    作者:110网律师
罗 红   由于行为人造成对方重伤,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而属于防卫过当
  案情:被告人郭某在某茶铺与李某、石某一边喝茶,一边谈生意。岂料,双方因话不投机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李某突然举起茶杯向郭某砸去,郭某头部被打破,当郭某尚未回过神来,石某又提起椅子打向郭某。郭某躲闪中看见茶铺柜台上放着一把刀,便冲过去拿起刀向被害人李某面部刺去,李某左眼被刺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分歧意见:对被告人郭某是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郭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理由是:本案是由于被害人的过错引起,被害人伙同他人先动手伤害被告人,并且使用了椅子和茶杯等器具,被告人郭某在被伤害的过程中用刀刺伤被害人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被告人郭某是为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的防卫行为,因此应属正当防卫。
  第二种意见认为,郭某的使用刀具以对抗茶杯和椅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首先,郭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本案中,结合多种因素综合分析可以发现:(1)从防卫起因看,李某、石某因对郭某存在过节而使用茶杯、椅子等击打郭某,郭某是在遭受二人殴打的情形下实施防卫行为。(2)从防卫时间分析,郭某是在遭受不法侵害时从茶庄中随手取刀刺伤李某,是发生在遭受非法侵害行为过程中实施防卫行为。(3)在防卫对象上,郭某实施防卫行为的对象是对他实施非法侵害行为的李某。其次,郭某的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该案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关于防卫过当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防卫限度上分析,李某及石某与郭某存在一些先前的纠纷,这是殴打的原因,而且李某及石某先后用椅子、茶杯等工具打击郭某,暴力强度有限,而郭某使用长达15公分的刀具对抗对方的茶杯、椅子,造成对方重伤,其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
  此外,分析本案的主观方面,郭某主观上存在防卫意图,但对于防卫过当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存在间接故意,即目的在于制止李某、石某的不法侵害行为,但对可能造成的重伤结果持一种放任的心态。因此,被告人郭某的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作者单位: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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