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
发布日期:2017-05-05 作者:110网律师
【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当由申请人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对于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司法审查,并做出是否予以认可和执行的裁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该案由为第三级案由。台湾地区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在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同样是我国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重要内容之一,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类似,该领域仍处在单方制定规范的状态中,没有双方的磋商和统一安排。在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以及于2伪9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中明确规定,该两规定均适用于申请认可台湾地区仲裁机构裁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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