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律师成功代理了二手房房屋买卖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7-05-09 作者:孙术校律师
合同签订后,余小姐如约履行了定金支付义务,但由于恰逢楼市小阳春房价上涨,覃小姐收受定金后便毁约不卖,并终止了担保公司的委托赎楼,拒不配合余小姐办理首期款监管手续,导致交易无法进行。经多次催告,被告仅愿意赔付原告损失2万元,不同意履行合同。余小姐遂委托本律师处理此案,本律师建议尽快诉讼保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违约金21.8万元,但经本律师诉前调查得知覃小姐已于2月24日(谈判期间)将涉案房屋卖予案外人并完成了过户登记手续!起诉后覃小姐又委托律师向余小姐发送了解约通知函。
法院判决:
深圳市南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未依约配合原告签署银行资金监管协议,并已将涉案房屋另售他人证明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原因在于被告,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约定支付房地产总价款20%的违约金,违约金兼具有惩罚及补偿性质。2009年6月2日判决:
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
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1.8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
1、房价上涨情况下,一旦业主有毁约迹象,买方应当及时委托律师提起诉讼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以防一房两卖执行困难。如本案,余小姐不听本律师建议,迟迟与对方谈判不诉讼不保全,对方一边谈判拖延时间,一边加紧高价卖出!
2、违约金同时具有惩罚性与补偿性特征,即使守约方没有任何损失,毁约方也要支付守约方违约金;
3、解约权是守约方对根本违约方行使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其行使以自身没有毁约行为为前提。如本案,一房两卖的行为属于根本违约行为,被告在自身毁约、合同已经无法履行之后再向原告发送解约函不构成合法解约;
该内容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主任律师孙术校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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