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汇款凭证能否作为认定借贷关系的依据?
发布日期:2017-05-11 作者:110网律师
热线疑问
2006年5月20日,朱某通过某银行转账15万元给陈某。现朱某诉至法院,主张其与陈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要求陈某还款15万元,但朱某不能提供除汇款凭证以外的其他相关证据。问银行汇款凭证能否作为认定借贷关系的依据?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银行汇款凭证能否作为认定借贷关系的依据的问题。在本案中,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银行汇款凭证不能作为认定借贷关系的依据。
银行汇款凭证能证明双方之间有资金往来,但不能必然反映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汇款人对汇款的性质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不能举证,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主张该事实的一方承担不利的后果。
具体到本案,朱某主张借贷关系,陈某否认,但朱某不能提供除汇款凭证外的其他相关证据,根据相关规定,其要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对朱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第二款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热线疑问
2006年5月20日,朱某通过某银行转账15万元给陈某。现朱某诉至法院,主张其与陈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要求陈某还款15万元,但朱某不能提供除汇款凭证以外的其他相关证据。问银行汇款凭证能否作为认定借贷关系的依据?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银行汇款凭证能否作为认定借贷关系的依据的问题。在本案中,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银行汇款凭证不能作为认定借贷关系的依据。
银行汇款凭证能证明双方之间有资金往来,但不能必然反映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汇款人对汇款的性质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不能举证,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主张该事实的一方承担不利的后果。
具体到本案,朱某主张借贷关系,陈某否认,但朱某不能提供除汇款凭证外的其他相关证据,根据相关规定,其要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对朱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第二款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应当如何处理
- 拆迁时怎么和拆迁方谈判
- 新时代青年律师的责任与当担
- 普*制药最新索赔范围,发布关于披露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公告,索赔征集中
- ST榕*最新索赔条件,发布关于股票交易被实施风险警示进展公告,索赔征集中
- 你要有一个医生朋友,还要有一个律师朋友,真的需要吗?
- 买房子多年没有房产证怎么办
- ST鼎*最新索赔消息,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 **航高最新索赔公告,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律师团队提示索赔条件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的问题
- ST园城最新索赔时间,发布股票终止上市决定书公告,索赔征集中
- 单位支付员工工资时,需要提供工资条吗
- 一方不同意离婚最多可以拖多久
- 康*达最新索赔消息,收证监局警示函公告
- 合同签订就生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