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赠与子女,一方可以撤销吗
发布日期:2017-05-31 作者:万方亮律师
有这样一个案件发生于上海:A、B于2005年结婚,二人在婚后3年育有一子,并在2009年全款购买一套房屋,房产证在2010年下发,登记为A的名字。2012年,A、B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房产归儿子所有,在儿子年满18周岁时进行产权变更手续,在儿子成年之前A、B双方中任何一方都不得处置该房屋。2016年,A申请补办产权证并获得了新的房地产权证。同年,A打算撤销对儿子的赠与,所持理由是产权未过户,赠与行为未完成,要求认定房屋为A、B共有财产。
法院的意见为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赠与子女,便对男女双方已经产生了约束力。首先,离婚协议是A、B自愿签订的,反映了双方对婚内财产的处置合意,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也没有胁迫与欺诈。其次,离婚协议早在4年前就已经生效,如果再任意推翻有失公允,违背诚信原则。最后,房屋过户手续是一个公示行为,不是房产的重新分配,尽管A、B的儿子未满18周岁也不影响A、B原协议的效力。A没有法定的撤销事由,即使孩子是未成年也有接受赠与的能力。法院准许将房屋所有权认定在A、B儿子的名下,待A、B之儿成年后补办产权变更手续。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赠与子女,一方不能随意撤销。《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以上为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对婚前财产协议所做的分析,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专业从事房地产纠纷业务近十年,希望能给各位读者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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