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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赠与子女,一方可以撤销吗

发布日期:2017-05-31    作者:万方亮律师
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通常意义上来说,离婚协议中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优先于法定的夫妻财产分配方式的。在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赠与子女时,一方可以撤销吗?
有这样一个案件发生于上海:A、B于2005年结婚,二人在婚后3年育有一子,并在2009年全款购买一套房屋,房产证在2010年下发,登记为A的名字。2012年,A、B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房产归儿子所有,在儿子年满18周岁时进行产权变更手续,在儿子成年之前A、B双方中任何一方都不得处置该房屋。2016年,A申请补办产权证并获得了新的房地产权证。同年,A打算撤销对儿子的赠与,所持理由是产权未过户,赠与行为未完成,要求认定房屋为A、B共有财产。
法院的意见为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赠与子女,便对男女双方已经产生了约束力。首先,离婚协议是A、B自愿签订的,反映了双方对婚内财产的处置合意,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也没有胁迫与欺诈。其次,离婚协议早在4年前就已经生效,如果再任意推翻有失公允,违背诚信原则。最后,房屋过户手续是一个公示行为,不是房产的重新分配,尽管A、B的儿子未满18周岁也不影响A、B原协议的效力。A没有法定的撤销事由,即使孩子是未成年也有接受赠与的能力。法院准许将房屋所有权认定在A、B儿子的名下,待A、B之儿成年后补办产权变更手续。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赠与子女,一方不能随意撤销。《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以上为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对婚前财产协议所做的分析,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专业从事房地产纠纷业务近十年,希望能给各位读者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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