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案父母出资房屋离婚不予分割律师发布2017
发布日期:2017-06-01 作者:庄荣华律师
起诉后15天快捷彻底离婚
2017年5月31日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本案2017年5月17日立案,离婚结案时间2017年5月31日,历时15天左右。
承办法官:杨燕庭长【少年庭】。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我方父母出资房产不予分割
余略
快捷离婚要点:
1、双方潜在都有离婚意愿
2、双方短信微信都存在大量的矛盾矛盾,并恶语相向
3、对于子女抚养权问题也存在严重争议
4、双方夫妻共同生活方面也存在大量矛盾
5、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也存在大量争议
6、双方之间现今持续分居,并无和好迹象
关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对方坚持主张予以分割。
庄荣华律师依法分析了该房屋购买的动机,出资的来源、登记的形式、涉及父母的利益、后续还贷也系父母出资等众多理由
承办法官当庭表示本案不予处理该房屋分割问题。
离婚的酌定努力方向是双方矛盾具体,列举具体的矛盾,离婚的法定努力方向,从双方婚前感情不好、婚后感情不好、双方具体的矛盾、处理矛盾的方式、原告离婚的决心以及双方有无和好可能等众多方面,来印证夫妻感情破裂,但是纵使有很多法律手段能够利用,很多案件能够快速离婚,还是需要专业高明的律师提供强而有力的代理技巧,才能真正的走进对方的内心,彻底解决痛苦的婚姻和实际的诉求,本案系起诉后能够灵活的运用律师代理技巧争取到调解离婚的优秀案例。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苏民初号
原告:A,女,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B,男,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 0 1 7年5月1 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于2 0 1 4年登记结婚,2 0 1 5年生儿子C。现原告A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余略。
四、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不在本案中处理。
五、原、被告均表示无夫妻共同债权。
六、案件受理费2 4 0元,减半收取1 2 0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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