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特殊原因无法在登记地检验的,该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7-06-02 作者:110网律师
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9条第2款的规定向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9条第3款的规定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营运货车长期在登记以外的地区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1年后,可以在营运地直接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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