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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的简易程序是如何适用的?

发布日期:2017-06-08    作者:110网律师
交通事故处理的简易程序是如何适用的?

  在没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且只有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八种情形:(1)仅造成人员轻微伤;(2)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或者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3)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4)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6)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7)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8)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简易程序可以由1名交警处理。
  交警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警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撤离现场后,交警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发生时的具体情况,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如果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交警除依法给予处罚外,还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1)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2)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如果受害人在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结案后死亡,事实上已使事故由轻微或一般事故转化为重大事故,因此,应当改用普通程序重新处理。对肇事驾驶员应当根据其所负的交通事故责任和造成的后果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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