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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网约载客肇事,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发布日期:2017-06-08    作者:石峰律师
转发自重庆律师董恒案情
李勇是某国企职工,为增加收入,在业余时间干起了网约车载客生意。2016年5月14日(双休日)下午,李勇通过打车软件接到网约车订单一份,订单内容为将乘客从A地送至B地。李勇驾驶私家轿车送该乘客途经一处路口时,与徐女士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徐女士受伤、车辆损坏。经鉴定,徐女士右足骨折损伤,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构成九级伤残。事后,因路口监控录像故障无法查看,警方无法确认徐女士通过交通信号灯路口时是否为绿灯,是否遵守交通规则。据此,警方只出具了事故证明,没有进行责任认定。因交通事故责任无法确定,协商赔偿无依据,徐女士只好将李勇及其投保的某财产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勇、某财产保险公司支付其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0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李勇所拥有轿车行驶证上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为50万的商业三者险,保单上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
    
法庭审理时,李勇认为,原告未戴头盔,应当承担同等以上责任。自己所驾驶的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内赔偿。
    
保险公司则认为,被告李勇驾驶家庭自用车辆从事客运经营活动,属于改变车辆用途,且未通知其公司,公司根据保险法规定和商业三者险条款约定,只能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受害人损失超出部分应由李勇自己承担,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予以免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勇驾驶机动车向右转弯,原告徐某驾驶非机动车直行,转弯应当避让直行,李勇未能避让,存在过错。被告不能证明原告徐某存在闯红灯等过错行为,而驾驶电动车佩戴头盔并非法定义务,故法院确定李勇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李勇的营运行为使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李勇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保费。李勇未履行通知义务,且其营运行为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不负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确认原告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人身及财产损失合计27.9万余元(其中电动车财产1200元);以上损失由被告人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21200元,其余损失15.9万余元由被告李勇赔偿。




法律评析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在当前车辆保险领域中,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车辆的用途,将其分为家庭自用和营运车辆两种,并设置了不同的保险费率,营运车辆的保费接近家庭自用的两倍。这是因为,相较于家庭自用车辆,营运车辆的运行里程多,使用频率高,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自然更大,这既是社会常识也是保险公司的预估,车辆的危险程度与保费是对价关系,家庭自用车辆的风险小,支付的保费低;营运车辆风险大,支付的保费高。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车辆的风险显著增加,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保费,投保人未通知保险公司而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营运造成的事故损失,显失公平。因此,投保人在使用私家车改变用途后,应及时与保险公司协商增加保险费,否则,擅自改变用途、一旦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引发生事故,其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来源:河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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