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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可否进行强制执行公证?

发布日期:2017-06-19    作者:宋福文律师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可否进行强制执行公证?
 
所谓“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在债权文书中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双方据此承诺共同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公证处出具公证书的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8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2000年9月21日),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了《借款合同》或《还款协议》或其他类型的债权债务合同,且满足下列条件: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则公证机关可以依双方的申请出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这样,一旦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债权人凭原《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免了漫长的诉讼程序。
当前,很多的金融类贷款公司会选择强制执行公证,以减低诉讼成本,提高不良债权催收效率。
那么问题来了,融资租赁公司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能否进行强制执行公证?
答案是肯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一条已经明确: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而《合同法》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对于出租人而言,其向承租人交付了租赁物,当然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而承租人在适用租赁物的同时,当然负有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的义务。可见,出租人作为债权人,其与承租人(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明确的。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包含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当前,各大融资租赁公司与客户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都是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完全符合强制执行公证的条件。
 
作者:宋福文 律师   2017/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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