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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发布日期:2017-06-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 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 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不正当利益:违法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利益;违背公平原则以获得竞争优势的利益。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定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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