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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债权人的“代位权”?提起代位权诉讼应满足什么条件?

发布日期:2017-06-29    作者:110网律师
什么是债权人的“代位权”?提起代位权诉讼应满足什么条件?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其目的在于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请求清偿的财产额,以债务人的债权额和债权人所保全的债权为限。债权人为数人时,一人行使代位权能够保全其他债权人的债权的,其他债权人不能重复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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