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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审核(换证)

发布日期:2017-07-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对象

广东省内具有经国家核准的农药生产资格的企业


办理条件

(1)具有已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资格;

(2)产品有效成分确切,依法取得过农药登记;

(3)具有一支足以保证该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

(4)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相应工艺技术、生产设备、厂房、辅助设施及计量和质量检验手段;

(5)具有与该产品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劳动卫生设施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6)具有与该产品相适应的“三废”治理设施和措施,污染物处理后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7)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需材料

1、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
4、加工、复配产品的原药距申请日2年以内的来源证明;分装产品距申请日2年以内的分装授权协议书
5、农药登记证
6、本产品原生产批准证书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申请申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初审→现场生产条件审查(申请企业已有相同剂型产品在前2年内已经审查合格的,可免现场审查)→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颁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承诺期限: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办事窗口

无收费标准

不收费常见问题解答 查看常见问题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2.《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第23号令)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8〕4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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