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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起到的担保的作用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7-07-20    作者:郭庆梓律师
在进行交易时,一般都会订立合同的。但是在签订合同时甲乙双方为了让合同能够更好地体现其价值,也为了合同能够正常的运行此时最好的有担保人对此合同进行担保。但是很多人不理解的是,担保人起到的担保的作用是什么呢?下面小编为大家解答一下。
一、担保人起到的担保的作用是什么?
1、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保证合同之中,当债务到期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予以偿还。
2、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二、保证人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一)担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即满足所需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5、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
三、保证人资格的特殊规定
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公民的一种特殊形态。因此作为保证人的公民,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3、可以充当保证人的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5、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保证人。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6、国家机关在接受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提供的贷款的过程中,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作为保证人。其他情况下不允许作为保证人。
四、保证的方式是什么?
1、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起到的担保的作用 有很多,其中最最重要的就是如果在债务合同中,一旦债务到期那么债务人不能如期的履行债务此时就可以要求担保人进行偿还了。而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表明担保范围,那么担保人就要承担合同违约后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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