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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审批(长期进口)

发布日期:2017-07-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对象

企业


办理条件

(1)须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且具有进口资格;

(2)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频段和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具有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3)凡进口用于大型台站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或无线电通信网络设备,需具有电台执照或频率批文;

(4)具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理由合理合法。
所需材料

1、企业出具的进关申请公函
2、《无线电设备进关申报表》
3、所进口无线电设备设备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或者型号核准代码(CMII)。(临时进口除外)
4、大型无线电台站所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临时设台执照或频率批件
5、进口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需要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准购证明等材料
6、属进料加工的单位,需提供《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进料加工批准书;企业加工合同备案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7、如为临时进口,需提供临时进口原因证明材料及有关设备复运出境的承诺书。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1.审批权限在省的:申请人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申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受理、审批

2.审批权限在国家的:申请人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申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受理、初审→国家部委审批
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进行检测的时间不计算在内。(《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承诺期限:检测时间:90个工作日办事窗口

省府大院窗口 查看地图
工作时间:8:30-17:30
详细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5号楼13楼
联系电话:83134275
交通指引:地铁2号线纪念堂站收费标准

不收费常见问题解答 查看常见问题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二十九、三十五条;
2、《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粤府令第20号)第二十八、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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