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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火灾责任的承担问题

发布日期:2017-07-26    作者:陈国利律师
案情简介:2016年,李某租赁王某房屋进行生产经营。李某雇佣人员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引发火灾,造成邻近实业公司财产损失。王某出租房屋耐火等级低,防火间距不足,无消防水源及设施,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消防安全要求。实业公司诉请李某、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处理意见:①《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工作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引发火灾,李某作为雇主对火灾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某对外出租房屋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消防安全要求,亦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李某与王某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且能够确定责任大小和主次,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②《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李某和王某不具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如无李某侵权行为,不会发生火灾,出租房屋不合格并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故李某和王某对实业公司损失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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