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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系列案例之二:南京溧水区,农村厂房拆违?如何补偿?

发布日期:2017-07-27    作者:110网律师
 1997,江苏南京溧水区和凤镇的李梅(化名)女士经本村村委会同意取得了一处集体土地使用权,并于当年在此地上建造了9间厂房,办理了相关的合法证照,成立了XXX物流仓库。2011年,因南京市搞开发建设,江苏南京溧水区和凤镇李梅厂房所在地被列为征收区域。
    20123月,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城管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李女士建造的、面积约为450㎡的厂房属于违法建筑,并责令其限期拆除。
    20128月,在德凯律师的指导下,李梅向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城建局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要求依法确认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城管以《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的形式确认XXX物流仓库的厂房为违法建筑,并限期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该通知书。20129月,复议结果维持。201210月,李梅对向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城管以《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的形式确认XXX物流仓库的厂房为违法建筑,并限期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该通知书。
    为核实本次征地合法性,20127月,德凯律师以XXX物流仓库名义分别向发改委、规划、国土部门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市发改委依法公开申请人房屋所属集体土地被征收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要求规划部门依法公开上述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许可文件、附图及附件;要求国土部门依法公开上述项目的建设用地预审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以及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农用地转用、征收等审批文件。上述机关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均未依法公开上述信息。针对上述机关行政不作为,德凯律师对最关键的征地批准手续,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手续等向相关部门做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后经核实,他们并没有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此项目申报名称并不是开发建设,而是一个绿化项目,实际征地面积远超过实际审批的面积。
    因为德凯律师找出诸多对方违法之处,通过相对应的复议、诉讼手段给拆迁方施加了巨大的压力,20133月,相关部门主动找到李梅女士商谈补偿事宜,并与之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照企业拆迁的相关规定,向其补偿了拆迁补偿款、停产停业等损失。
    德凯观点,现实中,很多地方为了推进拆迁工作,以拆除违建之名义行违法拆迁之实,借房屋建设过程中的瑕疵,达到对涉案房屋不补偿或少补偿的目的。
    其实,违法建筑,并不必然等于零补偿。自建房就等于违法建筑吗?尤其是农村,涉及到土地改革、土地流转、房屋翻建、改建、扩建等,很多手续在当时并不完善,老百姓也缺乏完善手续的意识,所以对于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往往手续不齐全,但这不代表所有的都是违章建筑,谁来认定违章建筑?认定标准是什么?被拆迁人往往不清楚。但有一点,大家要明白,拆迁补偿案件的关键,不是证明我们的房屋手续合法,而是要证明拆迁中不合法之处。掌握到对方违法点,才能平等的谈补偿。现实中当事人往往不能掌握相关资料,或者拿资料了也无法判断是否合法,所以需要律师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来核实拆迁合法性问题。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掌握主动权,往往会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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