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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企业出租建筑物应报总后勤部审批和办理登记

发布日期:2017-08-17    作者:110网律师
【军企民事行为】【军事企业出租建筑物应报总后勤部审批和办理登记】

军事企业新建建筑设施应当向总后勤部报批,出租建筑物亦应报总后勤部审批和办理登记,否则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附属合同均无效。(海军航空兵海南办事处诉深圳市三九旅游酒店有限公司等案,法公字(2003)第4-25号)
海航办事处投资46734692元所建22344.7平方米的京航大厦,违反了中央军委关于必须向总后勤部报批的规定,出租京航大厦亦没有报总后勤部审批和办理《中国人民解放军利用房地产开展经营活动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到有关主管部门登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故海航办事处与深圳三九公司、海南三九公司所签订的《京航大厦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等附属合同均无效。(海军航空兵海南办事处诉深圳市三九旅游酒店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2003】民一终字第35号,2003年第4期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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