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交通事故八级伤残赔偿标准?
发布日期:2017-08-25 作者:万林律师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06日16时07分,肖某驾驶无牌两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南海区里水镇邓岗某路口时,在通过路口的过程中,遇蒋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双方避让不及,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损坏及原告肖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蒋某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肖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肖某被送往佛山市南海经济开区第三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1、胸部闭合性损伤;2、右侧肩胛骨粉碎性骨折;3、第4-6胸椎右侧横突骨折;4、骶骨骨折;5、右侧耻骨上支及左侧耻骨上、下支骨折;6、腰5椎弓峡部裂;7、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8、双侧胸腔闭式引流术后。医嘱:1、注意休息,加强营养支持,伤后1年避免剧烈运动及负重劳动;2、定期胸外乳腺专科门诊随诊,如有不适及时返院就诊;3、住院期间留陪人一名;4、全休半年。经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司法鉴定所出具南粤法医鉴定所[2017]临鉴字第(9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1、被鉴定人肖仕平双侧胸部损伤,12根以上肋骨骨折,后遗胸部形构及部分功能障碍评八级伤残;致骨盆多发性骨折并畸形愈合,评十级伤残;致右侧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影响右肩关节活动功能,评十级伤残。2、鉴定费花去1500元。
肖某受伤前一年白天在某物业有限公司当厨师年收入32500元,并晚间另一家店做小吃,月平均收入3000元/月。
随后,肖某将蒋某和肇事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告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因此次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
【法院判决】
1、医疗费:76277.98元
2、营养费:2000元
3、住院伙食费:3800元(100/天×住院38天 )
4、护理费:2660元(一般护理标准70元/天×38天)
5、交通费:800(酌定)
6、误工费:(32500元/年+3000元/月×12个月)÷365天×106天=19893.15元(算至评残前一天)
7、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抚养人生活费共375023.11元
1、34757.2元/年×20年×36%=250251.84元
2、25673.1元/年×36%×13年+25673.1元/年×36%×1年×1/2=124771.27元
8、鉴定费:1500元
9、精神抚慰金:12000元
合计:493954.24元 (责任划分后肖某所得赔偿为276977.12元)
【律师解析】
1、 伤者属农村户籍,但在事故发生前己在城镇地区连续生活工作满一年,故以城镇标准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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