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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性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发布日期:2017-08-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事项名称: 公众聚集性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办理部门: 公安分局
办理窗口: 政务服务中心72号窗口 联系电话: 85339302
联系地址: 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18号高新国际广场A座3楼 成都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事项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1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申请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并加盖公章;
2、公众聚集场所所在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消防验收意见书。(该场所的建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前的新、改、扩建的,申请人不能提供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消防验收意见书的,可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申请使用或开业的场所变更了原有建筑用途或进行了建筑内部装修的,申请人还应附送用途变更或建筑内部装修的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消防验收意见书。)
3、其他申请材料。包括:场所平面图和人员疏散图,申请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第十一条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第二条

办事步骤: 第一步: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并联审批窗口提出申请,经窗口受理人员核实申报材料后,开具《成都高新区公安消防大队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出具《成都高新区公安消防大队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二步: 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第三步: 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可以凭《成都高新区公安消防大队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到窗口领取《成都高新区公安消防大队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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