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法定知情权应当如何保护
发布日期:2017-08-31 作者:酒泉张健律师
虽然《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赋予了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章程、决议等文件材料的权利,且该权利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固有权,属于法定知情权,是股东权利中的基础性权利,依法应当严格保护。但在法院审判实践中,适用该两条规定时遇到的争议问题较多,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时有发生。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作出了如下规定:
1、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四条规定了知情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律师可以协助公司进行合规审查,审阅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协议,是否存在限制股东知情权的内容,如果有,要及时修改。
2、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查阅复制。一些公司,成立时间较长,公司文件较多,当事人很难判断哪些内容对其有实际意义或者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律师可以代理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就重点内容进行审阅。而对于原始凭证,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六条规定了查阅权利,没有规定复制的权利。既然只能查阅,那律师或者会计师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查阅,往往能看出更多真知灼见,发现更多问题,而且查阅之前,可以分析一下客户关注的问题,带着目的去查阅,效果更好。
3、关于查阅复制公司资料的正当目的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作出了认定标准。这些标准,将成为今后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特别是涉及众多小股东或者隐名股东的情况,由谁行使股东知情权,对正当目的的认定,有很大影响。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八条规定了无法查询的赔偿责任。站在公司角度的立场,公司应当加强公司文件材料的档案管理,避免出现无法查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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