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要求协助办理自己或孩子的户口迁移,对方不配合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7-09-14 作者:110网律师
(二)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三)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现单位不存在、本人离开单位或者本人带有家庭成员的;
(四)其他按规定应当将户口迁出现户口登记住址的情形。
申报义务人不按本条规定迁移户口的,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公安派出所可以凭调查取得的材料,将有关公民的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处或者本人所属社区、村(居)委会或者乡(镇、街道)的社区集体户。
第三十六条 户内成员因法律关系发生变化,一方申报户口迁移登记,另一方不愿拿出居民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调解、说服教育仍不理的,可以凭相关法律文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根据该条例,离婚人员自己的户口可以自行迁移,孩子的户口根据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直接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如果协议离婚关于孩子抚养权发生争议,则可能需要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协议书效力,然后再去办理户口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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