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因麻醉意外所致并发症、合并症的责任认定?
发布日期:2017-09-16 作者:孙术校律师
因麻醉所致的手术并发症是手术上常见的原因之一,包括医源性因素与非医源性因素。医源性因素有麻醉方式选择欠妥,麻醉穿刺损伤神经,麻醉药物过量等。非医源性因素包括患者自身存在血管性疾病,对麻醉药物过敏等。术后出现与手术无直接关系的并发症或合并症与麻醉有关。
因药物本身引起事故者不多,大多是对药物副作用的处置问题。因此,必须理解现在多数病例所使用的药物效果和发生药物副作用时对患者管理的重要性。
一般因麻醉意外所致并发症、合并症的原因有以下三点:
(一)医师的过失。多数是没有执行相应措施而被追究责任的。
(二)手术中护士帮助麻醉的过失。多在医师为术者、护士施行麻醉的情况下出现差错。因为术中医师只注意手术部位,而让熟练的护士帮助麻醉。
(三)护士的过错。护士按医师的吩咐进行静脉注射,如因为注射操作失误而发生事故时,多属护士业务上的过错。预防此后果的出现,采取相应的措施是:避免用注射器直接行静脉注射,应首先用留置针输液以保证确实是静脉输液,然后随静脉点滴(无论全身麻醉还是局部麻醉都是必须的)缓慢注入。当液体进入血管后若患者自诉有剧痛,并见有周围组织发红,应立即停止注射。如不予处理,炎症若侵犯神经组织就可成为麻痹的原因。
该内容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主任律师孙术校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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